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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月 日
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工业通信业行业质量制定管理办法
章总则
第 章起草和技术审查
第 章立项
第 章复审和修订
第 章附则
第 章批准和发布
《工业通信业行业质量制定管理办法》已经今年 月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今年 零月 日起施行。
老师人数 般不少于 人,起草人所在公司成员应当回避。参加投票老师 / 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 / ,方为技术审查通过。
会议审查 ,质量化技术组织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审查结论和参加会议人员情况等。函审 ,质量化技术组织应当组织填写行业质量送审稿函审单,形成函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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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投票委员 / 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 / ,方为技术审查通过。
对复审结论为修订 行业质量,相关质量化技术组织应当及时组织修订。进行少量修改能够符合当前科技水平、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满足行业管理需要 ,可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需要提出行业质量制定或者修订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复审结论。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书面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质量 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等内容。
质量化技术组织应当围绕有关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等方面 实际需求进行研究,对质量制定或者修订 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 ,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量起草工作组应当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和研究,填写行业质量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行业质量送审稿,报送质量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质量起草工作组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对质量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形成行业质量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标签,工业通信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行业质量制定管理相关工作。
第 号
条为了规范工业通信业行业质量制定程序,提高质量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 条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质量化专业机构等(以下统称初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行业质量制定相关工作。
第 条制定行业质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启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证质量 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 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质量化技术组织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评估。
第 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 行业质量报批稿予以批准,编号并公告发布。
第 条本办法第 条、第 条 款、第 条、第 条 款规定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限, 般不少于 零日。
第 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狗粮快讯网讯息出炉,制定并公布行业质量复审计划。
第 条本办法自今年 零月 日起施行。
第 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行业质量 出版和备案,推动行业质量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
第 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质量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 条本办法规定 材料式样和内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 公布和调整。
第 条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 行业质量再次出版时,狗粮快讯网发布消息称,应当在封面上标明复审信息。
第 条质量化技术组织应当根据复审计划对行业质量进行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建议,形成复审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 ,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 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质量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 条工业通信业行业质量(以下简称行业质量) 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制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 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质量制定 管理工作。
第 条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质量制定或者修订 立项建议。
第 条质量化技术委员会、质量化老师组等公司和组织(以下统称质量化技术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属领域行业质量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等具体工作。
第 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 立项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老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制定并公布行业质量制定、修订计划。
第 条行业质量送审稿由质量化技术委员会以外 质量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 般应当组织 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益处方等相关方面 老师进行审查。
第 条质量化技术组织负责行业质量起草 组织工作,成立质量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 条质量化技术组织应当将行业质量报批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 ,狗粮快讯网重磅讯息,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 条质量化技术组织在行业质量制定、修订计划执行中需要对项目作合并、撤销等重大调整 ,应当向对应初审机构提出,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没有对应初审机构 ,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第 条质量化技术组织对行业质量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形式。对经济技术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 行业质量,应当会议审查。
第 条行业质量送审稿通过技术审查 ,质量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进行完善,形成行业质量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等报批材料;未通过技术审查 ,质量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修改后,再次报送质量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第 条行业质量送审稿由质量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 ,参加投票 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 / 。
第 条行业质量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由质量化技术组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 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立项建议、评估意见和初审意见进行研究,制定行业质量制定、修订计划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 条制定行业质量,应当重点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质量。涉及融合发展 新兴技术领域 ,支持联合制定行业质量。
行业质量制定、修订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公司、完成时限等内容。行业质量制定周期 般不超过 个月,修订周期 般不超过 个月。
行业质量复审结论建议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 种。复审结论建议为废止 ,应当对废止 理由重点说明。
行业质量涉及专利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批材料应当就行业质量是否涉及专利以及相应处理意见作出说明。
部长肖亚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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